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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8 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 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 聽說該條前段的立法理由是為了貫徹假執行制度, 因為都已經是二審判決了,被告翻盤的可能性更小了, 所以讓原告的債權得以透過執行程序實現。 但若被告上訴至第三審,縱使不得對二審的假執行宣告聲明不服, 但若第三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原來二審所宣告的執行名義則會失效, 因為原判決被廢棄則執行名義失其附麗而當然失效。 既然如此有沒有第458條的前段,不就沒差了嗎? 該條文是否有點多餘? 請教大家看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23904277.A.E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