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 請問以柯文哲的情況... 所謂二十四小時內的起算點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是從當庭逮捕開始嗎? 還是從檢察官訊問開始? 那麼之前廉政署訊問的時間就不算了嗎? 那麼從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利益來看,是否當初就不應該配合一同前往廉政署? 而應該堅持在家等拘票,這樣就可以讓檢方提早羈押聲請,再看法院決定, 被告就可以少耗掉前面那一段時間,也迫使檢方可以提早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如果從被告訊問的整體時間來看的話,一開始若不配合到場,可能可以更省時吧。 請問這樣解讀法條對嗎? 請教大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0.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25072176.A.473.html
TKB5566: 柯文哲可以召喚攻擊力5000的五頭神龍 沒在怕的啦 08/31 11:02
dark0224: 考點超多 補習班忙起來 08/31 11:29
parkblack: 翻法條就能解答吧? 08/31 12:01
u96873: 去年司律考過了,換一題 08/31 12:32
leptoneta: #1cqh4oMP (Gossiping) 08/31 14:00
Kroner: 哇勒,UC2 這個東西真的是太讚了 08/31 14:00
esienhour: 明年考出來的機率很大,今年落榜的有福了 08/31 14:03
esienhour: 不過北檢駁回的理由是? 08/31 14:08
esienhour: 問A案用B案逮捕也是一個考點 08/31 14:13
WESTONE: 這個去年司律考過了,近幾年應該不會再考。 08/31 15:10
Chricey: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08/31 15:10
windthinking: 小白球藥局都有賣。 08/31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