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miko9975: 民國17年還沒脫離清朝的影響吧 11/03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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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 416 號
如果上訴人以被盜追趕,迫不得已,縱係自己出刀互鬥,並非奪取盜刀以相反刺,仍應認為
正當防衛。乃原判既認係某盜持刀追至上訴人樓上互鬥,而僅以其並非奪刀反刺為理由,未
予援引刑法第三十六條處斷,其見解亦欠允協。
白話文
高等法院:
當你被盜匪持刀追砍時
你要奪刀反刺
才叫做正當防衛
如果你是拿自己的刀刺對方
不是正當防衛
成立犯罪
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你就算拿出自己的刀也是正當防衛喇
還好當年沒有網路
不然高院應該會被網路公審一個月
順便連法官身家都被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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