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ginalman
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 416 號 如果上訴人以被盜追趕,迫不得已,縱係自己出刀互鬥,並非奪取盜刀以相反刺,仍應認為 正當防衛。乃原判既認係某盜持刀追至上訴人樓上互鬥,而僅以其並非奪刀反刺為理由,未 予援引刑法第三十六條處斷,其見解亦欠允協。 白話文 高等法院: 當你被盜匪持刀追砍時 你要奪刀反刺 才叫做正當防衛 如果你是拿自己的刀刺對方 不是正當防衛 成立犯罪 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你就算拿出自己的刀也是正當防衛喇 還好當年沒有網路 不然高院應該會被網路公審一個月 順便連法官身家都被挖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81.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30643252.A.2B9.html
Himiko9975: 民國17年還沒脫離清朝的影響吧 11/03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