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retcider (夕陽)》之銘言:
: 在一起很多年,那時我們是同居的狀態
: 結果就發現他帶女生回家睡
: 當場被我抓到之後我花一個禮拜的時間就立刻搬走,跟他一起付的押金也都全部送給他了
: (只想趕快擺脫這個人)
: 後來我在臉書上面抱怨他劈腿的事情
: 他覺得丟臉就告我防礙名譽
: 想當然告不成功之後不起訴結案
: 變成法院認證的劈腿男
: 這已經是兩年前的事情了…
: 後續我跟他就完全沒有瓜葛
: 我也跟新的男朋友交往也過得很開心
: 沒想到兩年後陰魂不散
: 可能是因為缺錢所以又跑來告我民事精神賠償要求10萬元
: 我知道他很窮,月收才三萬多
: 還曾經為了換一台汽車的音響就說自己戶頭沒錢了
: 跟他同居的時候房租也是我付比較多
: 但是我沒有想到一個人缺錢缺到不行時
: 為了那一點錢繼續騷擾自己的前女友
: 我想問問看大家
: 這兩個案件他都告不成功之後
: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 感覺他好像認為我好欺負沒事就想出來刷存在感一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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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審小心妨害名譽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就算是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無法免責。這邊提醒各位鄉民,言
論自由還是以不侵害他人為基礎喔。
第二、不起訴不代表沒有侵害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所涉及的犯罪是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包
括三年以下的罪,及竊盜等較輕的財產犯罪),檢察官在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犯
後態度等情況後,認為被告涉及的是微小的犯罪,是可以依職權不起訴,也就是所
謂的「微罪不舉」,因此對方轉提民事求償這很常見,既然成案了,也就沒有推文
說的時效性問題。
第三、證據造假才是誣告
刑法第169條: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才是誣告。
第四、如何反制
同理原PO無助的感受與壓力,不過提告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並不符合推文建議
的跟騷,如果真的想要讓對方也跑跑法院,是可以嘗試聲請家暴保護令,現在或曾
經有同居關係即符合家暴保護範疇,這部分可以諮詢社會局或家暴防治中心的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