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pochtimes.com/b5/24/11/8/n14366912.htm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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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教訓是:共產黨的任何承諾都不能相信,任何保證都不會兌現。
誰在甚麼問題上相信了共產黨,就會在甚麼問題上送掉小命。
——《九評共產黨》九評之二:評中國共產黨是怎樣起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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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大紀元
2.記者署名:鍾元
3.完整新聞標題:
2軍人遭台商吸收為中共收集情報 各判囚逾5年
4.完整新聞內文:
【大紀元2024年1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日判
決,2名軍人葉鑫亮、蘇冠穎受到利誘,遭台商黃姓父子吸收提供機密資料轉交給中共,
各判處5年10個月、5年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南高分院)7日發佈新聞稿指出,葉鑫亮、蘇冠穎均為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負有忠誠、保密的義務,竟為圖牟取個人的私利,同意與台商黃
龍瀧、黃聖峪(均經該院判處罪刑確定)共同替中共軍事情報機關工作,而違背職務各提
供5次、2次機密資料予黃龍瀧、黃聖峪轉交中共情蒐人員,並因而取得賄賂新台幣21萬元
、10萬元。
台南高分院表示,葉鑫亮、蘇冠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該院2023年度判決葉鑫
亮、蘇冠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兩人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
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認定葉鑫亮、蘇冠穎2人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各自繳回犯罪所得新
台幣21萬元、10萬元,應減輕其刑。葉鑫亮、蘇冠穎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處刑5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5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
案可上訴。
台商黃龍瀧、黃聖峪2015年前往中國經商結識台辦官員,兩人被控利誘吸收葉鑫亮、蘇冠
穎要求簽署所謂「效忠自願書」,再把收集到的國軍漢光演習機密交付給中共,4人都收
到中共的情報費用。台南高分院先前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分別判黃姓父子8年徒刑,並沒
收犯罪所得。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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