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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浪浪」路上亂竄釀車禍害命 「愛爸」判刑過失致死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別以為餵養浪浪沒責任,陳姓「愛爸」長期餵養流浪狗,放任浪
浪在車道上橫穿,造成蔡姓騎士車禍死亡。台南地院以「不作為犯」的概念,認為陳男因
疏忽管理流浪狗對車禍過失負責,以過失致死判處6個月徒刑。
2022年1月間,蔡姓騎士騎車經過安南區城西街巷子時,看到路上有流浪狗,因閃避不及
撞上犬隻,機車失控滑倒,經過多次治療,傷重不治,家屬隨後提告,認為長期用剩菜剩
飯餵養流浪狗的陳男有過失責任。
不過陳男辯稱,他不是流浪狗的「飼主」,僅出於憐憫,偶爾用剩菜剩飯餵食,不應該對
車禍負責。但證人指出,這些流浪狗對陳男表現出依賴和親密行為,與陳男有一定的親密
關係,當陳男走到某處時,浪浪會主動跟上、會靠近陳男撒嬌、磨蹭,陳男也會撫摸回應
,顯示陳男與流浪狗間,不只有單純的餵食。
檢方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寵物餵養者需負有看護管
理義務,防止動物危害他人安全。
南院以「不純正過失不作為犯」的法律概念闡述陳男的責任,「不純正過失不作為犯」是
一種犯罪類型,強調行為人因未履行應盡的特定義務,以不作為,導致過失結果發生,這
種犯行的特點在於,行為人本應該積極作為,例如進行必要的防護或管理,來防止危險的
發生,但卻因未作為而導致了過失的結果。
在本案中,陳男對其長期餵養的流浪狗有義務負責監管責任,卻未使用項圈、繩索等方式
約束其行動,最終導致他人受傷致死,南院因此認為陳男有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有期
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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