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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之理由 二、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 項、第59條之3第1項均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 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 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未明。 即使立法院調查之目的具有合憲性,強制調查亦具合目的性,惟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 例如立法準備之調查、行政監督之調查、政府弊端之調查等),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 查之義務,難謂已屬最小之侵害手段,亦難以衡量強制調查人民之手段與所欲達成目的之 公共利益是否相當。 此外,條文未就調查該「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要件及範圍(例如該人員與 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存有重要關聯、對該人員調查存有重大意義之公共利益等)予 以限縮,亦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處於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之地位。 凡此,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依李惠宗憲法要義 國家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到憲法原則的拘束,換言之,不是法律有規定即為已 足,尚須接受其他原則的檢證。 有關比例原則的規定,有 1.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3.過度禁止原則 以上三種原則係同時存在,且在各種干涉行政上皆須通過這三種原則的檢證,始可認為其 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無強制有 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這點在適當性原則上就有 疑慮,並違反了必要性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究竟要達成立法委員行使何種職權?受調 查之人員之要件與範圍並沒有明文規定,也違反了過度禁止原則。 故就個人管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第 59條之3第1項有違憲之虞。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18.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8720827.A.72A.html
appledavid: 恭喜你,獲得去青島東蹭飯的權利 1.164.54.80 06/18 22:30
polong1: 藍白紅畜生是無法理解的 39.12.48.38 06/18 22:30
fdtu0928: 人家有論有述,一樓只是丟自己臉而已。 45.144.227.87 06/18 22:31
fdtu0928: 有本事反駁呀 45.144.227.87 06/18 22:31
Supasizeit: 你的見解剛好跟沈伯洋相反203.204.195.174 06/18 22:34
Chricey: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12.194.206.81 06/18 22:34
hankwtc: 這個放這裏,藍白是會自動忽視的,不過 162.221.121.49 06/18 23:08
hankwtc: 還是要幫你加油,ptt要多一份認真的力量 162.221.121.49 06/18 23:08
hankwtc: ,而不是像藍白濫權的力量 162.221.121.49 06/18 23:08
fdtu0928: 有論述給推呀 45.144.227.87 06/18 23:22
Chricey: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12.215.206.212 06/18 23:22
BHB619: https://i.imgur.com/pnlqlyE.jpeg 223.140.161.73 06/18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