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假扣押,主管機關應不
予施工勘驗,民國75年、100年函釋增一項提醒,是否停止施工勘驗,應視繼續施工是否
會妨礙法院假處分或假扣押執行而定,因此市府10月7日特別發文院檢詢問,11日北院回
文請市府依職權卓處 。
再來看看這兩個函釋
(依文字內容搜尋是67和68年函釋)
https://i.imgur.com/gisxrtk.jpeg
https://i.imgur.com/RXCLRhj.jpeg
提到的全部都是有關假處分、假扣押
可是北檢是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
北院也是同意扣押
但都不是假處分或是假扣押
那扣押跟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扣押」是一個法律名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得扣押之」。所以扣押顯係法院或檢察官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不待權利者之承認取
得其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 。
「扣押」容易與「假扣押」混淆。
所謂「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名詞,與扣押顯有區別。假扣押是法律為保障債權人之
正當利益,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擔心債務人有藏匿財產、脫產等行為,而
影響債權人日後之強制執行程序,故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而暫時禁止債務
人處分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所以規定須有日後不能强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為
之。
而假處分和假扣押都是民事訴訟的手段,與假扣押不同的就是,假扣押針對的是金錢,而
假處分是針對請求金錢給付以外的權利所為的保全程序。
既然如此,扣押和假扣押、假處分
完全是不同的東西
那這樣北市府引用內政部關於民事訴訟的假扣押、假處分
來說明京華城土地被法院扣押而應該先不予勘驗而非停工,甚至還依據內政部函釋詢問法
院
是不是搞錯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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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京華城是否停工這件事
蔣市府拿出內政部民國66年、67年函釋,建築基地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