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yyen7 (小傑)》之銘言:
: 前面的不討論
: 最後面一個繳回貪污所得四百多元
: 判「兩年」???
: WTF?
: 還要義務勞務「240」小時
: 這是要告誡公務員不能貪污
: 應該要去搞詐騙的意思嗎?
還在討論高虹安的11萬或王郁文466元就是中了民進黨的陷阱,這些錢都是中華民國政府
匯給立法委員或助理的薪水的一部份,公訴檢察官要有多邪惡無恥,才能拿這個款項來羅
織罪名栽贓陷害高虹安和王郁文?一審法官要有多邪惡無恥,毫無維護人間公平正義的概
念,才能以貪污罪判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99.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30731968.A.4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