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真神,耶穌基督,未來總統,臺灣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 : 今天在黃光芹節目中感嘆,2024年就是太急了,本來說好讓3%,可是侯友宜卻要我讓他6% : , : 柯文哲聽了嚇一跳,認為這樣沒辦法跟支持者交代,這樣是要消滅民眾黨的啊! 讀完後根本不能理解 無論民調上藥讓多少,是有什麼差別嗎?不憑真實力去打拼,反而要用花招來斷定結果, 這是正常的君子之爭? 而且「假老二」的諷刺,到現在還在繚繞、延續中 如果不怕被拿來當工具,這是他們的選擇,只要明知道「藍白合」的方向可能有誤,卻還 不轉彎,這便是愚蠢的極緻! 只是更好笑的在於,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二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主文】 李道翔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慧治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李道翔與洪慧治為政治立場相同之朋友。緣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台灣民眾黨於華 山商務大樓前辦理舉辦「民主起義 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集會活動,李道翔、洪慧治均為 當日參與前述集會活動之人。李道翔因對民主進步黨感到不滿,策劃於當日至位於上址華 山商務大樓十樓之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辦公室砸雞蛋並拍攝影片上傳至其於臉書所經營之 「李道翔-茶米聊政治」粉絲專頁。李道翔當日先備好雞蛋放置於某自用小客車(下稱本 案車輛)上,並於集會現場覓得洪慧治同意後,二人共同執行前開計畫。惟華山商務大樓 係於一樓設有管理員管制人員進出之商務大樓,且當日因上述集會活動,華山商務大樓位 於管制區內,正門禁止通行,並於一樓各門口進行進出人員管制,李道翔、洪慧治為嘗試 找尋可上到十樓之方式,遂先於同日下午四時許至大樓後方,欲搭乘貨梯上樓,惟遭華山 商務大樓保全陳冠宇阻攔並詢問欲前往之樓層及所為何事,李道翔、洪慧治擔心表明欲至 十樓會遭阻攔,便謊稱係要前往三樓之高偉數學補習班,然陳冠宇見李道翔、洪慧治穿 著及手持標語等之情狀,顯非補習班學生,陳冠宇遂明確告知李道翔、洪慧治不得搭乘電 梯進入華山商務大樓內,並趕緊通知員警到場處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 西路派出所所長廖嵥俊獲報前往處理,再次詢問李道翔、洪慧治,李道翔仍堅稱是要前往 三樓高偉數學補習班拿東西,廖嵥俊見其等堅稱只是要前往補習班拿東西,且見李道翔未 著台灣民眾黨標語之服飾,遂同意放行李道翔1人搭乘電梯至三樓,然李道翔一人搭乘電 梯至三樓後停留數分鐘均未離開,廖嵥俊遂趕緊搭乘電梯至3樓將李道翔帶離華山商務大 樓並離開管制區。李道翔、洪慧治自此時起主觀上均已明知華山商務大樓係設有保全管理 人員進出,且當日大樓進行出入人員管制、十樓區域並非對外開放而得自由進出之場所, 且其等業經大樓保全人員明確告知禁止入內,且其等欲進入大樓十樓之目的係為砸雞蛋, 並非正當理由,猶為遂行前述砸雞蛋計畫,共同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聯絡,發現華 山商務大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車道口及地下停車場並無員警、保全管制, 遂趁隙於同日下午六時十四分許由李道翔駕駛本案車輛搭載洪慧治進入地下停車場後,自 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至十樓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門前,由李道翔對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門 前之木製招牌丟擲雞蛋,並由洪慧治持手機錄影,以此方式無故侵入建築物。嗣後因李道 翔將砸雞蛋之影片上傳臉書「李道翔-茶米聊政治」粉絲專頁,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理由】 一、訊據被告2人均坦承有於114年7月20日從停車場搭乘電梯上樓抵達10樓民進黨中央黨 部辦公室門口,由李道翔丟擲雞蛋、由洪慧治持手機拍攝後,再由李道翔將影片上傳至其 個人臉書專頁等情,惟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一)李道翔辯稱:本案地下1樓是1個公共的停車場,那如果以這個法律的普遍性的原則來 看,只要所有人不論任何時間,只要下到公共停車場搭電梯,沒有經過警衛的盤問或是登 記,直接上到10樓,沒有進到民進黨的承租的辦公室裡面,只是打開電梯的門走出去,是 否就是侵入住居呢?我們主觀上認定進入的是公共性政黨大樓的開放通道,並無侵入故意 ,行為本質上應受憲法高度保障之政治性言論,是具有正當理由。 (二)洪慧治辯稱:我們是在沒有任何人阻擋或是告知說這裡不可以進去,我們是完全自由 的走進去,按了電梯就上去,到了10樓以後,我們出了電梯並沒有進到民進黨的辦公室, 沒有做任何破壞,就只是在那邊做表達抗議,然後錄一段訴求就離開了,如果這樣子屬於 侵入住宅,我很難接受。另外,我覺得要考慮言論自由的保障,當我們想要做這樣的1個 訴求是砸雞蛋的方式,砸民進黨的招牌,我就有必須走到那個地方,所以如果在考量言論 自由的話,那應該是不能判我們有犯罪。 (三)依被告2人之辯解,本案應審究之重點在於: 1.被告2人搭乘華山商務大樓電梯抵達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口、梯廳處是否屬告訴人民 主進步黨可管領之建築物的一部? 2.被告2人是否有經告訴人或保全人員同意下,而搭乘華山商務大樓電梯抵達10樓民進黨 中央黨部門口? 3.被告2人如未經同意仍至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口,是否有正當理由?4.被告2人是否具 無故侵入建築物之主觀犯意? 二、經查: ㈠李道翔於114年7月20日晚間6時14分,駕駛本案車輛搭載洪慧治進入華山商務大樓地下 停車場,於同日晚間6時42分許,自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抵達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 後,由李道翔以其準備之雞蛋丟砸在辦公室門口前、梯廳處之「民進黨中央黨部」木製招 牌上,由洪慧治手持手機拍攝影像,事後經李道翔將影片上傳至其個人臉書專頁上,為被 告2人所坦承,並有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社群軟體臉書專頁「李道翔-茶米聊政治」 截圖在卷可佐(他卷第17至18頁、偵卷第29至35、37至40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㈡被告2人係未經同意下,搭乘華山商務大樓電梯抵達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門口、 梯廳處,該區域為告訴人民主進步黨可管領及使用建築物的一部分: 1.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大樓均屬之;至公寓、大樓之 樓梯間、電梯間或頂樓,就公寓、大樓之整體而言,為該公寓、大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 寓、大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大樓之樓梯間、電梯間、頂樓,難謂無同時 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又所稱侵入,自指未經住宅、建築物之管領人或居住其內有權同意 他人是否進入之人之允許而擅自進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19號判決、100年度台 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參)。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住宅」;無人居住之建築物則屬單純 之「建築物」,觀之刑法第306條所列無故侵入或不法滯留之標的為:「住宅」、「建築 物」、「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顯不以有人居住、使用為成立要件,從而該條所 保護之法益,應為上開場所之監督權人,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就有人居 住之場所則兼生保護個人在其居住處所內之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不被破壞之自 由,並非僅保障個人之居住權或居住隱私與安寧。是以,無故侵入機關或官署辦公室內者 ,應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即為適例,否則將造成任何人均 可無故進入有人管領、監督,卻無人居住之建築物之不合理情形,顯與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法條文義及保障場所監督權之目的有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要旨參 照)。所稱「建築物」,係指有屋頂門壁而得遮蔽風雨之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或供人居 住,或作特定用途,例如機關或公司辦公室、事務所、校舍、工廠、倉庫、醫院、電影院 、圖書館、博物館、百貨公司、車站,此等建築物在對外開放或營業時間內為公眾得自由 出入之場所,固屬無疑,然在非對外開放時間或非營業時間之時段,無故進入上開建築物 或附連圍繞建築物之土地,仍能成立本罪。 2.證人陳冠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一般時間要到華山商務大樓的任一樓層,警衛會詢問要 去幾樓,電梯中沒有管制,但是如果要去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的人,我們會登記,且會打 電話上去他們櫃檯確認是否有此訪客,才會同意上樓,因為民進黨中央黨部時常會有人去 陳情,所以要去10樓的人,我們會特別打電話確認及通報,案發當天是假日,樓上包含民 進黨中央黨部的公司行號沒有上班,民進黨中央黨部除非是黨工職,不然我們不會放行, 在一般假日情形,不會允許非員工直接上去10樓的民進黨中央黨部。因當天有集會,大樓 其他出入口都有警方管制,剛好貨梯沒有那麼嚴密的管制,當天下午被告2人試圖想要搭 車道哨鄰近1樓的貨梯上樓,我問他們要去哪裡,他們說要上去3樓補習班,我看他們手上 有拿標語,明顯不是補習班的人,所以有問他們是哪間補習班,但是他們答不出來,所以 我沒有讓他們上去,也跟他們說不能上去,請警方來處理等語(偵卷第101至104頁),可 見案發當日即114年7月20日為星期日,因大樓前有集會活動,故有警方加以管制,證人陳 冠宇遇到被告2人試圖搭乘貨梯上樓時,已告知不能上樓等情。 3.因案發當日為星期日,民進黨中央黨部並未上班、對外開放,而電梯廳處雖為民進黨中 央黨部門口,並非辦公室內部,然華山商務大樓應係由數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所組成之區 分所有建築物,而屬公寓大樓之型態,是依前述說明,被告2人搭乘電梯所進入之華山商 務大樓10樓之電梯梯廳處,縱非屬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本身,此等空間仍與辦公室間具 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而該當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定之「建築物」要件無訛。 4.李道翔雖以「民進黨中央黨部」是政治性、公共性的辦公場所,而政黨作為現代民主政 治之核心角色,其功能在於匯集民意、從事政治活動,本質上需與公眾溝通,並接受公眾 之監督與陳情,其對於空間隱私與安寧之合理期待,遠低於私人住宅,刑法保護的強度自 應有所區別為由置辯,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被告2人明知案發當日為星期日,民 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並無員工上班及對外開放,如有陳情事項或欲陳述其理念,尚仍應於 有人辦公時為之較為適當,況刑法第306條所保護之法益,為場所之監督權人,決定何人 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並非僅保障個人之居住權或居住隱私與安寧,是李道翔對於 辦公場所之保護應低於私人住宅云云,難認有理由。 ㈢被告2人於當日至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梯廳處停留抗議之舉,顯具有侵入建築物之主 觀犯意,且屬「無故」進入建築物: 1.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即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若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固非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無權居住,或未得該處所支 配管領權人之明示同意或默示認許,卻率爾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 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06條所定之「無故」要件,係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 有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或受退去之要求後仍有留滯其內之必 要,俾免刑罰過苛,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 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 ,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 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是否有「正 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 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須視其行為是否 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 已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難認具有社會相當性。 2.證人廖嵥俊於偵查中結證稱:當天因台灣民眾黨申請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聚眾反罷免活 動,所以我有在華山商務大樓值勤,陳冠宇告訴我有群人想要上樓,但是這群人身著台灣 民眾黨標語的衣服,我詢問他們上去做什麼?李道翔說他要上去補習班拿東西,我問他需 要這麼多人上去嗎?他說就是需要這麼多人上去,我說如果要拿東西只能1人上去,他還 跟我要求可否2人上去,我拒絕他說要拿東西只能1人,他就說好,他1人上去,我就帶他 ,讓他在當日下午4時57分從我的責任區就是華山商務大樓正門裡面的電梯上去,他1人搭 電梯上去到3樓,隔了3分鐘左右,他還沒下來,我就搭電梯上樓,到3樓電梯門一開,我 看到他站在那邊,我就將他帶下來離開管制區,我還問他你剛剛拿什麼東西?他說他拿了 提款卡。另外,當時我要讓李道翔進入管制區搭電梯上去時,洪慧治也一直想要一起上去 ,拜託我讓他一起上去,我說不行,只能1人上去拿東西等語(偵卷第103至104頁),則 被告2人明知華山商務大樓處於管制狀態,仍以多種說詞企圖搭乘電梯上樓,以遂行其等 直達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前抗議之目的。 3.依證人陳冠宇之證述,被告2人於當日下午4時50分許即試圖搭乘貨梯至10樓民進黨中央 黨部辦公室(偵卷第43頁),遭拒後,被告2人並未放棄,觀察非管制區域後(詳後述) ,改以駕駛車輛進入華山商務大樓停車場後,自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上樓,依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內容,可見李道翔於案發當日晚間6時22分許,在電梯抵達10樓後門一開啟,即 將手置於其胸前背包處,開始朝梯廳處之「民進黨中央黨部」木製招牌丟砸雞蛋,同時洪 慧治手持手機拍攝影像等情(偵卷第29至33頁),足認被告2人除在華山商務大樓1樓外集 會活動表示其政治理念外,至10樓砸雞蛋及拍攝記錄係為宣洩對於民進黨之不滿之訴求。 4.李道翔於偵查中自陳:我在當天下午4時許有試圖搭乘電梯上樓,我是想去上廁所,但 是警察不讓我上去,我也有跟大樓保全陳冠宇說我搭貨梯是要去3樓補習班,我說我要去 上廁所,後來保全讓我在1樓上廁所,我本來跟警察說我要去補習班拿東西,警察不太相 信,所以警察是帶我到前面讓我上去3樓,前面1樓的電梯最高只能按到5樓,我有試圖想 上去民進黨中央黨部,但是從前面電梯那邊上不去,後來我發現地下室有公共停車場,現 場的氛圍讓我對執政黨很不滿,我知道地下停車場是公共空間,所以我問洪慧治要不要跟 我去,找他幫我錄影,我把影片放在粉專是想要表達對執政黨的不滿等語(偵卷第94至95 頁);而洪慧治亦自承:當天是李道翔在集會活動現場約我去砸雞蛋,下午4點的時候有 跟保全說我們想要搭貨梯上去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上廁所,保全不讓我們上去等語(偵卷 第95至96頁),則被告2人均以明知證人陳冠宇已拒絕其等上樓,且由警察協助進行管制 ,仍試圖以其他方式或理由欲上樓抵達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前;參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內 容(偵卷第26至29頁),可見被告2人於當日下午5時58分許步行至鄰近之「匯泰商務大樓 」取用本案車輛,於當日晚間6時2分駛離「匯泰商務大樓」地下停車場,復於當日晚間6 時14分許駛入華山商務大樓地下停車場後,而當日晚間6時22分許自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 上樓抵達10樓之民進黨中央黨部等情,被告2人尚能以步行方式至其他大樓取車後,再駕 車進入華山商務大樓地下停車場,是被告2人分別以上廁所、取物為由欲上樓至3樓、10樓 ,均屬其等欲突破大樓管制之手段而已,益徵李道翔先前已多次試探欲搭乘電梯上到10樓 未果,被告2人係有計畫性地欲侵入10樓,顯均具侵入建築物之主觀犯意甚明。 5.參以李道翔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當天回到陳抗現場的時候,聽到現場的一些訊息,覺 得這個執政黨非常的可惡,因為我其實之前是有準備一些雞蛋,但是我本來是沒有打算要 去丟雞蛋,是因為在現場的時候,就覺得說希望能夠做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去表達身為一 個最底層的民眾,對於執政、執政黨各種強硬的、獨裁式的作為做一個抗爭等語(易字卷 第38頁);洪慧治則陳:我跟李道翔一起上去10樓是去幫忙拍攝,也知道是要去抗議,所 以我跟著要去做抗議,我也是要看抗議,做言論自由表達政治性的抗議等語(易字卷第39 頁),則李道翔先前已備妥雞蛋,而被告2人在華山商務大樓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口前 、梯廳處以丟砸雞蛋表達不滿、表示抗議,係為抗議民進黨對其發動大罷免之行動不當, 然此僅屬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仍應循合法正當途徑為之,被告2人既未徵得民進黨中央黨 部之同意而擅自進入該梯廳區域,且丟砸雞蛋,於客觀上自難認為有正當理由。 三、被告2人其餘所辯不予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2人辯稱華山商務大樓地下停車場為公共空間,且搭乘電梯上樓均未遇管制,難認 符合刑法第306條之客觀構成要件云云。然被告2人當日搭乘電梯至10樓前,於當日下午已 經不只1次被告知不能上去10樓,業如前述,尚難以搭乘其他電梯並未管制,而合理化其 未經同意上樓之舉。是被告2人所辯,並無足採。 ㈡洪慧治以其並未作任何破壞,單純表達抗議、錄1段訴求即離開為由置辯,惟被告2人未 得告訴人同意,為不爭之事實,至於被告2人進入場所之久暫、進入之手段等則屬於科刑 時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手段」等情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與刑 法第306條第1項中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判斷無涉。 ㈢被告2人並非華山商務大樓之保全人員,亦非民進黨中央黨部之員工或有公務需求而須 進入該黨部辦公室之人,自不能在黨部辦公室非對外開放時段,未經許可進入黨部辦公室 區域,以免害及建築物內安寧及安全,惟其等無視於此,仍於上述時間趁隙搭乘電梯進入 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門前、梯廳區域,僅為宣洩對於執政黨施政之不滿,自屬無正當理 由侵入建築物。被告2人縱以丟擲雞蛋抗議方式表達對民進黨施政之不滿,於案發當日業 已參與台灣民眾黨所申請在華山商務大樓1樓前舉辦之「民主起義 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 集會活動,亦可選在華山商務大樓附近外供公眾往來之人行道為之,並非僅有在非黨部辦 公室對外開放時間進入辦公室附連區域一途,是以,被告2人稱上樓丟雞蛋係為行使言論 自由,並不足以執為其侵入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前之正當理由。被告2人高舉言論自由旗幟 ,無視刑法對於場所監督權人之保護法益目的,顯然對於法律之規範有所誤解。 ㈣李道翔辯稱其主觀上認定進入的是公共性政黨大樓的開放通道云云,然查: 1.刑法306條第1項之「無故」,屬立法者所提示違法性之一般犯罪要素,非屬於犯罪構成 要件要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6條規定:「除 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此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 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另按法律 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 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 )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刑法第16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 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要旨參照)。而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此種錯誤, 其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者,乃對於阻卻違法事由所應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實, 有所誤認,例如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誤認為有此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此即所謂 「誤想防衛」,學說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本非正當防衛,蓋其欠缺正 當防衛要件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故誤想防衛不阻卻違法性,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 實行者為違法行為,是否得以阻卻故意,因學說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所持理論的 不同,而異其後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判決要旨參照)。而關於「誤認」之 判斷,並非單以被告之主張為斷,而應以普通正常智識之一般人可能之認知,衡量其是否 具有相當性、合理性而未悖離常理為判斷標準。 2.華山商務大樓固然有對外開放收費之地下停車場,該停車場屬公共場所、供民眾停放車 輛之用,衡情一般商辦大樓,各樓層公司行號甚多,對外開放地下停車場係便利一般民眾 停車或於上班期間洽公使用,於機關、公司辦公室未上班或對外營業時,各樓層應屬管制 區域,非經許可,不得逕自前往,況一般人於假日時,本於停車方便,於商辦大樓對外開 放收費之停車場覓得車位停妥後,亦不會在機關或公司辦公室非上班、營業時間搭乘電梯 至未開放之樓層洽公或辦事。而被告2人均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程度之智識及 社會經驗,理當知悉上述一般人之經驗常情,況被告2人經證人陳冠宇拒絕其等搭乘電梯 至10樓後,顯然已明確知悉當日為假日,華山商務大樓各樓層並未對外開放,須經許可始 得上樓,卻利用無人實質管制上的漏洞,另覓以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上10樓,進而以丟砸 雞蛋之暴力方式表達其政治訴求,難認被告2人對於本案侵入建築物之行為,有違法性認 識錯誤之情事存在。 3.被告2人稱其等自地下停車場即公共場所乘電梯上樓,均未受管制,其等舉止係為實現 言論自由執此為辯,則依被告2人所辯,亦無誤信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之情形,從而, 本院實難認有正當理由或具有合理性,而可支持被告2人於司法程序所主張之誤認(主觀 上認知進入的是公共性政黨大樓的開放通道),被告2人前述行為並無刑法第16條減免規 定之適用,亦不能援引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理論阻卻故意。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辯解並無理由,其等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讓藍白粉在民進黨的辦公處鬧事,這真是他們的正常素質嗎?別胡鬧了啦!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2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2553577.A.9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