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piritman: 「解除契約」 10/19 12:21
→ temu2015: 站長跟保全不是公務員吧 10/19 13:43
→ yesonline: 只能配合警方開立裁處書. 10/19 14:20
推 YellowWolf: 要辦也是警察或捷運警察隊來辦 10/19 21:02
推 Hotem: 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10/20 00:22
推 Chricey: 喔喔喔,UC2 真的是超讚的啦 10/20 18:39→ Hotem: 捷運公司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10/20 00:24
推 Hotem: 行政程序圣第2條第3項 10/20 00:26
→ Hotem: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前推文錯字更正) 10/20 00:27
→ Hotem: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10/20 00:29
推 Chricey: 樓下關節痛都吃鞏固力 10/20 18:41→ Hotem: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 10/20 00:29
→ Hotem: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10/20 00:30
→ Hotem: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 10/20 00:30
推 ultratimes: 於委託範圍內,所以哪些是委託範圍呢? 10/20 13:09
推 Kroner: 我阿嬤說吃豬腳補關節,豬腳吃起來 10/20 23:56推 ninebride: 捷運公司是行政機關嗎? 並不是好嗎 10/20 18:37
→ ninebride: 你說的是行政委託 那種海基會 或者汽車檢驗代辦 10/20 18:38
→ ninebride: 那才可以用吧 10/20 18:38
→ ninebride: 捷運公司應該是適用民法才對 10/20 18:39
推 Kroner: 搞笑吧!關節痛,你能嚴重點嗎?我要讓你知道什麼叫真正的痛! 10/21 00:05→ ninebride: 捷運公司 也不適用國賠法阿 10/20 18:40
→ ninebride: 第二條 有好幾個要件 10/20 18:40
→ ninebride: 捷運公司 光是第一項就被踢掉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10/20 18:41
→ ninebride: 第一項已經是最廣義了 捷運公司連最廣義的定義都不被列 10/20 18:41
推 Chricey: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10/21 02:40推 Hotem: 可以再看一次 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10/20 21:15
→ danielpupu20: 胡說八道都不如直接把法條找出來。大捷法針對旅客部 10/20 23:56
→ danielpupu20: 份的行政裁罰。地方主管機關得授權捷運公司為之。 10/20 23:56
→ danielpupu20: 只有捷運公司人員在處理處罰相關業務時才算是刑法上 10/21 00:00
→ danielpupu20: 的公務員。如果只是驅趕旅客下車並不是刑法上的所謂 10/21 00:00
→ danielpupu20: 執行公務 10/21 00:00
推 ckTHU: 不錯,順便理下制度邏輯。 10/21 00:05
推 Hotem: 北捷公司依大捷法第52條第2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規定,對 10/21 02:40
→ Hotem: 行為人處以17,500元罰鍰,於行使前述處罰之公權力範圍內, 10/21 02:40
→ Hotem: 視為行政機關,其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臺北市 10/21 02:40
→ Hotem: 政府之公務員 10/21 02:40
噓 pf775: 清潔人員最倒楣 10/21 07:59
→ Eric1031: 警察都到了還不拉下車拒絕運送?讓警察當貼身保姆載到 10/21 21:43
→ Eric1031: 目的地也太可笑 10/2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