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0011 (只要有爭議,大聲就搞定)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對策)
時間Sat Nov 23 21:17:32 2024
※ 引述《ntnusleep (蟲蟲蟲)》之銘言:
: ※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銘言:
: :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 照的藉口
: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 法規: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 之機關、學校任職。
: 行政作為面:
: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 立法作為面:
: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 的考績
: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 綜上:
: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去期待統治階級良心發現然後去制定對自己不利的規則
這是不切實際的
考績25%一定要吃乙,目的就是要你們底下的人去爭搶
這樣才能讓統治階級利益最大化
更不用說所謂的不適任長官可以滾蛋或是讓長官不能擋商調
這些東西都是統治階級控制奴工的籌碼
不可能主動拱手奉送給奴工的
你要讓他們拱手交出這些東西基本上就只有擺爛、罷工或是武力抗爭
綜觀勞資抗爭的歷史皆然
這次看起來媒體有鬧大,但只要風頭一過
就跟去年的me too事件一樣,船過水無痕
勞工在職場上的情勢依然繼續劣勢
所以與其提出要怎麼改,不如後天上班時直接讓長官難看還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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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碗熱騰騰的炸蝦飯在我面前,我沒有珍惜,直到涼掉才後悔莫及。如果上天願意
給我一個機會再來一碗,我會把它拿到竹軒去。如果非要我選一個女生送的話,我會選榕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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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nusleep : 不得擋商調也可以透過立法權來處理 11/23 22:41
→ ntnusleep : 行政權願意處理也很好 11/23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