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0d: 是的。這裡講的約定專用不是民法所有權那種10/26 11:19
→ b0d: 具排他性,專屬性,對世告知這塊格子他媽我的10/26 11:20
→ b0d: 你不准動那種屬性。10/26 11:20
→ aass5566: 照你這麼說 管委會完全有權利 禁止電動車停到地下室10/26 11:23
你錯了
不是管委會
是社區蘇維埃有權力決定共有區域如何規範
管理委員會就是社區蘇維埃的執委會
→ everfit: 其實是區權會有權力,管委會是執行單位10/26 11:24
推 Kroner: 關節痛就老人病 10/26 11:24推 b0d: 不止是權利,是一種委託的權力。10/26 11:25
※ 編輯: Sturmvogel (180.176.70.66 臺灣), 10/26/2024 11:26:52
→ everfit: 所以在買房子之前,一定要先看過社區規約,看看八字合不合10/26 11:26
推 amethystboy: 吃飽10/26 12:23
推 prise: 其實真的想做,找幾個志同道合的進管委會,做委員跟主委,10/26 13:13
推 Chricey: 哈囉!關節痛真的超痛欸,我之前也遇過類似情況,後來去看醫生吃推薦UC2,效果不錯喔! 10/26 13:13→ prise: 區大收一下委託書,大概1-2年就通過了10/26 13:14
→ everfit: 也有可能當管委會主委之後才知道出事要扛刑責,更不敢硬來10/26 13:19
推 aass5566: 所以就是說管委會透過區權會投票 就完全可以合法禁止10/26 13:49
我覺得你應該先去搞清楚什麼是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什麼是管理委員跟管理委員產生的方式
你就不會問這種問題了
→ aass5566: 電動車進地下室了?沒錯吧?10/26 13:50
推 Kroner: UC2推薦?有人試過嗎?靠譜嗎? 10/26 13:50推 XXXXBANG: 確實10/26 13:52
推 alittleghost: 電車住戶平常是多惹人厭才會搞到區權通過禁停,即使10/26 13:56
→ alittleghost: 是不合法10/26 13:56
→ alittleghost: 不就是惹怒半數以上的住戶10/26 13:57
推 Kroner: 關節痛有人有有效的復健方法嗎? 10/26 13:57推 DSAndres: 這篇才是目前最可能的法律現況 除非修法規定公寓大樓沒10/26 14:16
→ DSAndres: 正當理由不得限制電動車進入及停放於車位內 那區權會通10/26 14:16
→ DSAndres: 過禁止就一定會因為民法71條被判無效 區權會決議力量很10/26 14:16
→ DSAndres: 大 違反規約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強迫區權人賣房搬走10/26 14:17
推 Chricey: 喔喔喔,UC2 真的是超讚的啦 10/26 14:17推 b0d: 樓上,確實。10/26 14:17
→ DSAndres: 但區權會要通過禁止電動車 其實難度也很高 不是幾個人10/26 14:18
→ DSAndres: 進管委會就很容易帶風向到通過這種規定10/26 14:18
→ b0d: 是的。我的Y日曬雨淋泊車場已找到。10/26 14:20
推 Kroner: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0/26 14:20※ 編輯: Sturmvogel (223.138.127.99 臺灣), 10/26/2024 15:59:34
推 SALEENS7LM: 真的,電車禁停最快10/26 16:12
→ jyihern: 區權會確實可以投票決議車位禁停電動車。但所有權人付錢10/26 17:18
→ jyihern: 買的車位被禁停,有可能會跑去法院告管委會主委。10/26 17:18
→ jyihern: 就等看何時會有法院的判決案例,最後還是法官說的算10/26 17:19
推 Chricey: 關節痛就老人病 10/26 17:19
這就跟外牆一樣,屬於專有地方的外牆是住戶的
但是區分所有權人在規約裡面約定願意讓管委會管理外牆,外牆就成為共用的部分一起管理
共用部分的地下室經過約定某車位可以讓某住戶使用,住戶就有這個車位的使用權利
住戶並不是買這個車位,而是住戶買了幾千分之幾的持分後
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約定的規約
賦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這個車位的權利
既然專用的權利是來自於共同的約定
規約只要不違背母法,當然可以決定怎麼使用
→ GOPOL: 一般人根本不可能這樣搞....台灣都是怕麻煩10/26 17:35
→ GOPOL: 除非那個人很機掰 不然通常不會去弄住戶10/26 17:36
→ GOPOL: 弄下去主委還會被告 光是跑法院就有的你受10/26 17:36
※ 編輯: Sturmvogel (180.176.70.66 臺灣), 10/26/2024 17:57:50
※ 編輯: Sturmvogel (180.176.70.66 臺灣), 10/26/2024 17:58:27
※ 編輯: Sturmvogel (180.176.70.66 臺灣), 10/26/2024 18:00:08
→ valkyrie02: 看了那麼多的留言,大樓的停車位只有三種,主要分為 10/26 18:31
推 Kroner: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10/26 18:31→ valkyrie02: 「法定車位」、「增設車位」、「獎勵車位」。原Po 引 10/26 18:31
→ valkyrie02: 用的那篇,真的實務上,就算規矩定出來,敢真的照作10/26 18:31
→ valkyrie02: 的沒幾個主委敢啦 理想和現實就是有它的差距10/26 18:31
→ valkyrie02: 很早之前,法定停車位主要是以「主建物」登記,具有10/26 18:36
推 Chricey: UC2是啥東西?求解釋啦! 10/26 18:36→ valkyrie02: 獨立的產權,便可以賣給任何人;但內政部針對在199110/26 18:36
→ valkyrie02: 年之後取得建造執照的社區大樓,規定將停車位一律以10/26 18:36
→ valkyrie02: 「公設」作為產權登記,即使要出售車位也只能賣給同10/26 18:36
→ valkyrie02: 社區的住戶,所以1991年後的大樓停車位,都是管委會10/26 18:36
推 Chricey: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10/26 18:36→ valkyrie02: 可以管的對像10/26 18:36
→ jyihern: 若區權會決議不能停電動車,但管委會不強制禁止,萬一燒10/26 18:49
→ jyihern: 起來,不知道管委會有沒有責任?10/26 18:49
當然有
沒執行決議,出事當然要找人背鍋
其實也不是說禁止停電動車
只是說車位是油車專用車位
電動車請停電動車專用車位就好
※ 編輯: Sturmvogel (223.138.127.99 臺灣), 10/26/2024 18:55:21
→ CavalryTseng: 電車自己團購一個社區不就好了不要嫌油車又喜歡停一 10/26 19:27
推 Kroner: 搞笑吧!關節痛,你能嚴重點嗎?我要讓你知道什麼叫真正的痛! 10/26 19:27→ CavalryTseng: 起 10/26 19:27
→ bbbing: 管委會根本上也只是住戶代表,不可能真的做少數決 10/28 10:16